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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企業主要從事電子電路制造,持有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證。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開始建設;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便投入生產;因未批先建、未驗先投,罰款金額高達五十萬。
違反法律:
違反了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十五條、第十九條**款的規定:
1、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,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產使用;
2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,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;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。
行政處罰依據:
依據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**款和《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(2018年版)》參照表第6項的規定,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,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,處50萬元罰款。